要办理排污许可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还需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排污单位,还需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
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若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而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若存在特定情形(如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二氧化硫或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一定量等),也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
建议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对照上述条件,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对于污染物排放量较小的单位,可以选择进行排污登记管理,填报排污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