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指 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些单位通常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和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教育类单位:
如普通高中、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电大、幼儿园等,尤其是高校和公立医院,它们被划归公益二类。
科研类单位:
如基础应用科研单位。
文体类单位:
如需要重点扶持的文艺院团、文化宫、公园、体育场馆等。
卫生类单位:
如非营利性医疗保健、职业病疗养等。
社会经济服务类单位:
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种苗良种培育基地等。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公益性相对较弱,在今后的机构改革中,将部分或全部推向市场,逐步取消事业编制,转变成盈利性企业。这类单位因为掌握一定的资源,有能力在市场中生存,从盈利和发展的角度来看,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潜力。相对而言,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稳定性比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差一些,但某些特定类型的单位,如文物保护,因国家高度重视,其稳定性也非常高。
此外,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上主要分为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两种类型: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不以盈利为目的,经费全部由国家预算拨款。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部分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其余部分需要单位自筹。
建议:
高校和公立医院:虽然被划归公益二类,但其中一部分人可能会从事业编制逐渐转变为合同制。
其他公益二类单位:如文化演出单位、文化新闻单位等,未来可能会被裁撤合并或转企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