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军舰的命名规则主要依据《海军舰艇命名条例》,并遵循以下原则:
区别性:
舰名需区别于国际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舰艇命名,以及国内民用商用的船名。
条理性:
名称应条理性强,便于记忆。
字音清晰:
名称的字音应清晰,不易相互混淆。
响亮富有含义:
名称应响亮且富有含义。
体现国家尊严:
名称应体现国家的尊严。
体现历史文化:
名称应体现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和文化。
长久耐用:
名称应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使用长久,满足装备发展的需要。
具体的命名规则如下:
航空母舰和两栖攻击舰:
以行政省(区)或直辖市命名。例如,辽宁舰、山东舰、福建舰、海南舰等。
驱逐舰:
以“大、中城市”命名。例如,南昌舰、长沙舰、拉萨舰、大连舰等。
护卫舰:
以“中、小城市”命名。例如,“东莞”号护卫舰等。
综合补给舰:
以“湖泊”命名。例如,“千岛湖”号补给舰等。
船坞登陆舰和坦克登陆舰:
以“山”命名。例如,井冈山号、长白山号等。
弹道导弹核潜艇和攻击型核潜艇:
以“长征”加序号命名。例如,“长征”6号、“长征”4号等。
常规导弹潜艇:
以“远征”加序号命名。例如,“远征”23号等。
常规鱼雷潜艇:
以“长城”加序号命名。例如,“长城”18号等。
扫雷舰:
以“州”或“县”命名。例如,“鹤山”号、“霍邱”号等。
猎潜艇和护卫艇:
以“县”命名。例如,“南海”号、“番禺”号等。
训练舰和武器试验舰:
以人名命名。例如,“郑和”号远洋综合训练舰等。
辅助舰船:
以所在海区和性质的名称(如“南运”、“东拖”、“北油”、“东标”等),再加序号命名。
此外,为了避免舰艇重名,海军舰艇名的授予必须严格按照区域划分,不同舰队辖区使用不同的地名进行命名。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中国军舰的名称既具有辨识度,又能体现国家的尊严和文化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