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

时间:2025-02-15 19:10:45 主机游戏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交流对象

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需要按照规定回避的;

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重点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及其他领导成员;

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

任职满10年的强制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

新提拔担任县(市、区、旗)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应当有计划地易地交流任职。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领导成员的交流

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

新提拔的一般应易地交流任职;

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其他相关规定

挂职锻炼工作另行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通过岗位调整,提高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干部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