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交流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交流对象
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需要按照规定回避的;
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重点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及其他领导成员;
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
任职满10年的强制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
新提拔担任县(市、区、旗)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应当有计划地易地交流任职。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领导成员的交流
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
新提拔的一般应易地交流任职;
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其他相关规定
挂职锻炼工作另行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通过岗位调整,提高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干部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