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民事纠纷。此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人人格否认与股东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通常需要满足三个要件:
1. 股东存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2. 股东恶意造成人格混同以逃避债务;
3. 人格混同状态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股东滥用权利的情形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可能涉及以下情形:
人格混同: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无法区分,表现为业务混同、人员混同、公司住所和股东住所混同等。
违法减资:公司未经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导致对公司债权人清偿能力的降低。
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
管辖与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管辖应当按照侵权纠纷的规定确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股东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违法减资的情况下,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并承担赔偿责任。
在抽逃出资的情况下,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并承担赔偿责任。
结论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是一种复杂的民事纠纷,涉及公司股东滥用权利、法人人格否认、违法减资和抽逃出资等多种情形。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管辖方面,该类纠纷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法律适用方面,主要涉及《民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和《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
建议债权人在面临此类纠纷时,咨询专业律师,收集充分的证据,以便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