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的期限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程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如下:
普通程序
一般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即一个半月。
速裁程序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改变管辖
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退回补充侦查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侦查期限为一个月,侦查后的审查起诉期限也为一个月至一个半月,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其他特殊情况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综合以上信息,审查起诉的期限一般为1个月至1个半月,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速裁程序的案件则为10日至15日。改变管辖和退回补充侦查等情况也会影响审查起诉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