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该办法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内容要求以及管理职责等。
主要内容
报送与公示时间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报告内容
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资产状况信息、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联系方式信息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管理职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负责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的管理工作,并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公示相关工作。
真实性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信息共享与协同
市场监管总局和农业农村部将协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工作,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多报合一”改革,只需填报一次信息,即可同时满足两部门的填报要求,实现数据共享。
实施细节
年报系统登录方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如广西的系统地址:http://gx.gsxt.gov.cn)提交年度报告,或扫描营业执照的二维码进入系统填报,还可以登录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和“柳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填报。
总结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通过明确年度报告的报送时间、内容、管理职责以及真实性责任,规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同时,通过信息共享与协同,简化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报流程,提升了其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建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严格按照该办法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市场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