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是为了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的规则。该规则于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试行版,经过多次修订,最新版本为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3次修订,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总则:
明确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办案的基本原则。
管辖:
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管辖的范围和程序。
回避:
明确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时的回避情形和程序。
辩护与代理:
规定辩护人和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证据:
规定证据的种类、收集、审查和使用规则。
强制措施:
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具体规定。
案件受理:
规定案件的受理程序和条件。
立案:
包括立案审查、立案决定等程序。
侦查:
包括讯问、询问、勘验、搜查、鉴定、辨认、技术侦查等措施,以及侦查终结的条件和程序。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包括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程序和条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办理,以及证据审查的规定。
出席法庭:
包括出席第一审、第二审、再审法庭的程序。
特别程序:
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缺席审判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等。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包括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发现违法情形的纠正措施和监督落实。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
包括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的监督。
该规则详细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各个环节,旨在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