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
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
已交付使用的房屋所有权人数
占总房屋所有权人数的50%以上。
其他条件
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25%以上。
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即将届满。
入住率
小区入住率50%以上,物业交付后两年内入住率超30%,第三年可设立。
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人数
由5至11人单数组成。
选举程序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
需要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这些条件确保了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能够代表大多数业主的利益,并且具备必要的组织能力和合法性。建议在实际成立过程中,结合当地的具体规定和实际情况,确保所有条件得到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