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该规定详细说明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的程序和责任。
主要内容
处理机关及人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负责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交通警察在简易程序下可以一人作出罚款2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地点
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其他任意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查、送达法律文书和履行处罚告知程序。
处理程序
违法行为人应准备相关材料,如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前往违章地车辆管理所查看违章记录并填写确认书,然后去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证据收集
交通警察在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证据。
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原则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处理违法行为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建议
了解处理地点:违法行为人应选择违法行为发生地或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以便于调查取证和缴纳罚款。
准备齐全材料:处理违法行为时,需携带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材料,以便快速办理。
及时缴纳罚款:在确认违章记录后,应尽快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避免产生滞纳金或其他不利影响。
关注处罚决定: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提出申诉。
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建议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仔细阅读并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