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规则是一套规范仲裁程序的具体行动准则,主要用于指导仲裁活动的进行。以下是仲裁规则的核心要点:
制定主体:
仲裁规则通常由各国的仲裁机构制定,也可以由国际组织制定,供当事人选择适用。
适用范围:
仲裁规则具有特定性和指向性,仅适用于特定的仲裁机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特定的仲裁规则,否则该规则不适用。
规范内容:
仲裁规则详细规定了仲裁程序的各个方面,包括如何提出仲裁申请、如何进行答辩、如何指定仲裁员、怎样进行仲裁审理、如何作出仲裁裁决以及裁决的效力等。
法律效力:
仲裁规则的法律效力低于仲裁法,但不得违反仲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仲裁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
制定依据:
仲裁规则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以确保仲裁程序与司法程序的一致性和互补性。
特定机构的仲裁规则:
例如,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由中国国际商会制定。
修正案:
例如,深圳国际仲裁院修正了《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扩大快速程序适用范围,将适用快速程序案件争议金额的上限标准调整至人民币1,000万元。
适用与变更:
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进行仲裁的,适用仲裁委制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仲裁委制定的特别仲裁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特别仲裁规则为准。特别仲裁规则未规定的,适用本规则。
独立性:
仲裁独立原则是指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全过程,都具有依法的独立性。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也不存在业务指导关系。此外仲裁法中有关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员制度的规定也都体现了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仲裁员独立审理和作出裁决。
专业仲裁规则:
例如,《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适用于船舶领域的各类争议和纠纷。
这些规则为仲裁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确保仲裁过程的公正性、高效性和透明度。当事人在选择仲裁规则和仲裁机构时,应充分考虑其适用性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