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1月,委外研发费用加记扣除的最新规定如下:
费用化处理与核算
企业发生委外研发费用时,先通过“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委托研发项目”科目进行归集,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委托研发项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月末,费用化部分转入“研发费用”科目,未单独设置“研发费用”科目的,通过“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进行归集。
委外研发加计扣除条件
合同备案:委托研发及合作研发的项目立项需要科技部门登记,并提供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留存备查。
发票要求:委托方需取得合法合规的扣除凭证,一般情况取得税目为“技术开发费”、“研发服务费”适用税率按6%的发票。受托方对符合免税条件,应按照要求开具“免税”发票;取得“税率栏”为0税率的发票,则不能作为合规的。
加计扣除比例与基数
一般企业: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委托境外研发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情形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六大行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其他事项
特殊收入: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财政性资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的,应根据税收收入确认方式不同区别处理。
这些规定旨在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并确保研发费用的合规扣除。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规享受政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