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的年休假天数是根据其累计工作年限来确定的,具体如下:
累计工作已满1年但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 5天;
已满10年但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 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 15天。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此外,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对于新入职的员工,年休假天数按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 ÷ 365) × 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对于离职员工,年休假天数按在本单位已工作时间折算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工作日历天数 ÷ 365) × 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益,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