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缺陷责任期是指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该期限从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有以下几种情况:
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在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果承包人不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发包人可以使用质保金自行修复,并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此外,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有所不同。质量保修期是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的金额期限,通常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或更长,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而缺陷责任期则侧重于承包人承担缺陷修复义务和发包人保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
综上所述,工程缺陷责任期是承包人承担缺陷修复义务和发包人保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