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和程序如下:
成立条件
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
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
或者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的50%以上。
或者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的25%以上。
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
已交付使用的房屋所有权人数
占总房屋所有权人数的50%以上。
入住率
小区入住率50%以上,物业交付后两年内入住率超30%,第三年可设立。
成立程序
提出申请
由业主联名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或者由建设单位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联名提出书面申请。
成立筹备组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成立筹备组,负责起草相关文件、公示征求意见等。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等组成,人数应为7人。
召开大会选举委员
筹备组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备案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正式成立与运作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筹备组应当保管好筹备业主大会的所有档案、资料。
建议
在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时,建议提前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以确保申请过程顺利。
筹备组在成立过程中应广泛征求业主的意见,确保业主的参与度和决策的公正性。
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时,应确保所有业主的知情权和投票权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