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军舰艇的命名规则主要遵循《海军舰艇命名条例》,并依据舰艇的类别和重要性有着不同的命名原则。以下是舰艇命名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
命名原则
舰艇命名应区别于国际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舰艇命名,以及国内民用商用的船名。
名称应条理性强,便于记忆,字音清晰,不易相互混淆。
名称应响亮且富有含义,能够体现国家的尊严和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和文化。
名称应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使用长久,满足装备发展的需要。
命名权限
一级舰(如航空母舰、战列舰、巡洋舰、核潜艇)由总参谋部命名。
二级舰(如驱逐舰、护卫舰、潜艇、大型登陆舰)及二级以下的舰艇由海军命名。
舰艇类别及命名规则
航空母舰和两栖攻击舰:以省级行政区划名命名,如辽宁舰、海南舰、山东舰、福建舰等。
驱逐舰:以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较大的市以及党史军史有重要意义的地级行政区划名命名,如南昌舰、拉萨舰、厦门舰等。
护卫舰:以地级行政区划及党史军史有重要意义的县级行政区划名命名,如舟山舰、百色舰等。
潜艇:
核潜艇以“长征”加序号命名,如“长征”6号。
常规导弹潜艇以“远征”加序号命名,如“远征”23号。
常规鱼雷/导弹攻击潜艇以“长城”加序号命名,如“长城”18号。
扫布雷舰、猎潜艇:以“县、州”命名,如“鹤山”号、“霍邱”号扫雷舰,“南海”号、“番禺”号护卫艇。
船坞登陆舰、坦克登陆舰:以“山”命名,如“井冈山”号登陆舰,“太行山”号坦克登陆舰。
步兵登陆舰:以“河”命名,如“黄河”号登陆舰。
补给舰:以湖泊命名,如“千岛湖”号补给舰、“太湖”号综合补给舰。
训练舰、武器试验舰:以人名命名,如“郑和”号远洋综合训练舰。
辅助舰船:具体命名规则未详细说明,但通常也会遵循上述原则。
命名程序
新建造和新入列(或更名)的舰艇,由批准授名机关正式授予舰名和舷号,并颁发《舰艇命名证书》。
舰艇命名享受“终身制”,中途一般不予更名。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舰艇名称的统一性、规范性和文化内涵,同时便于公众识别和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