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如下:
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
改善劳动条件
各单位应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为女职工创造安全、文明的劳动环境。
保护女职工在特殊时期的权益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特定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安全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属地管理,先缴后补”方式,补贴标准为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50%,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个月。
集体协商和专项集体合同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与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并订立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在集体合同中专章规定女职工特殊保护内容)。
禁止性别歧视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
保护女职工的婚姻和生育权利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提供劳动保障措施,改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危害,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条件。
这些规定旨在全面保障江苏省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她们的劳动条件,并禁止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需与工会协商,确保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