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有数份遗嘱的情况下,如果其中包含公证遗嘱,则 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此外,如果有数份公证遗嘱,则以最后立的一份公证遗嘱为准。
这些规定明确了在存在多份遗嘱时,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包括其他公证遗嘱。因此,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如果有公证遗嘱,通常会优先考虑最后的公证遗嘱的内容。
建议在立遗嘱时,考虑清楚遗产的分配方式,并选择最可靠的遗嘱形式(如公证遗嘱)来确保遗嘱的效力。如果确实需要修改遗嘱内容,应遵循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进行,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