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 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具体来说,它们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数量上的等值:
在一个社会中,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无论权利和义务如何分配,每个社会成员具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数量关系上的绝对值总是等值或等额的。
相互包含:
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义务的范围就是权利的界限。这意味着权利和义务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相互包含,一个权利的实现往往依赖于另一个义务的履行。
对立统一:
权利和义务在总体上是对立统一的。权利是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权能和利益,而义务是公民依法应履行的责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又是权利实现的需要和保障。
功能上的互补:
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反之亦然。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
价值上的一致:
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的设立都体现了法律价值,同时,权利和义务也是法律主体实现其自身价值不可缺少的两种手段。
平等性:
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需要平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都不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也不得强迫其他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
一致性:
某一内容是自己的权利或义务,相对来说,就是他人的义务或权利。权利和义务在不同角度上,所体现的性质也不同。
综上所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它们共同构成了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体现了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