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是 基层人民法院在管辖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时选择的一种简化于普通程序的诉讼程序。具体区别如下:
适用范围
速裁程序仅适用于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简易程序适用所有基层院管辖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审判形式
速裁程序只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简易程序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程序要求
速裁程序要求被告人必须认罪认罚。
简易程序要求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审限
速裁程序的一般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1年至3年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15日。
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宣判方式
速裁程序应当当庭宣判。
简易程序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并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综上所述,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在适用范围、审判形式、程序要求、审限和宣判方式等方面均存在明显的区别。速裁程序更侧重于快速审理和判决,适用于刑罚较轻的案件,而简易程序则适用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审限相对较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