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出假释建议
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表、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等。
对于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审查假释材料
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应当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组成合议庭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假释案件的报告、罪犯具有特殊情况的报告、假释裁定各15份以及全案卷宗。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撤销原裁定、不准假释的裁定书。
假释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假释后的监督管理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撤销假释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以上是假释适用的一般程序,具体操作中可能还会有一些细节上的差异,但基本框架和主要步骤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