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的监督,具体程序如下:
受理
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并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然后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批准。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还要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查
对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应由内勤登记并填写《刑事立案监督线索登记表》,认真全面审查。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审查不立案理由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供的不立案理由,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通知立案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通知后,应当立即立案进行调查。
送达与告知
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时,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并及时送达公安机关。
跟踪监督
立案后,人民检察院应通知立案,并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案件依法进行。
备案与审查
对于有刑事立案侦查权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并需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与审查。
通过以上程序,人民检察院可以有效地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