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拘留的决定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的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
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拘留的期限
拘留的期限一般为十五日以下,自拘留决定书送达被拘留人之日起计算。拘留当日计算为一日。
拘留的决定书的制作及送达
采取拘留措施应当制作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拘留人及其家属。
被拘留人的移送及看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拘留措施时,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当地公安机关看管,实践中一般移交当地拘留所看管。
拘留的条件及申诉权
被拘留人需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这是执行人员作出拘留裁定的前提条件。被拘留人对拘留处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以上是被拘留的基本程序,具体情况可能因案件性质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